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502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执行人河南展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晋城市城区北石店镇小车渠村村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展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晋城市城区北石店镇小车渠村村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02执17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展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姓名:吴延相。被执行人:晋城市城区北石店镇小车渠村村委。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展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晋城市城区北石店镇小车渠村村委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晋城市城区北石店镇小车渠村村委自觉履行民事判决书中所确认的给付义务现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晋市法民终字第9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柏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李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