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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民初4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长兴顺源纺织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兴顺源纺织有限公司,杨火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4137号原告:长兴顺源纺织有限公司,长兴县夹浦镇轻纺工业园区13幢。法定代表人:董雨欢,经理。委托代理人:缪伟峰、王亚红,浙江众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火根,男,汉族,1961年12月23日出生,住长兴县。委托代理人:葛萍、钦日曦,浙江兴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兴顺源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火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兴顺源纺织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火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兴顺源纺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火根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40元,减半收取570元,由原告长兴顺源纺织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杨伟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方雪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