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郓执字第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刘学亭、张宪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学亭,张宪英,李秀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郓执字第829号申请执行人刘学亭,男,195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被执行人张宪英,男,197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被执行人李秀玲,女,194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郓商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宪英、李秀玲有拆迁补偿款未领取,以高玉亮的名义存在郓城县建设银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在高玉亮名下的被执行人张宪英、李秀玲的拆迁补偿款予以划拨(账号23×××17)。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晓明执行员 张西果执行员 刘丙库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侯京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