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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23刑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杨德平、李红江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德平,李红江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923刑初70号公诉机关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德平,男,1981年4月15日生,汉族,云南省祥云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祥云县。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10日被祥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2年11月3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夺罪、盗窃罪,于2014年12月8日被弥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6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1月5日被祥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祥云县看守所。被告人李红江,男,1987年6月3日生,汉族,云南省祥云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祥云县。因犯抢夺罪,于2014年12月8日被弥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5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1月5日被祥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祥云县看守所。祥云县人民检察院以祥检公诉刑诉〔2017〕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德平、李红江犯抢夺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祥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友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德平、李红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德平、李红江系吸毒人员,为购买毒品,二人经过合谋后驾驶摩托车多次在祥云县城尾随单身妇女实施抢夺,其中杨德平参与抢夺四次,抢夺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0460元,李红江参与抢夺三次,抢夺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745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12月12日20时左右,杨德平驾驶摩托车在祥城镇西街旁巷道内接应,李红江在祥城镇城西老“九九棉絮厂”对面路口抢夺李某的一个古驰牌手拿包后乘坐杨德平的摩托车逃跑,李某被抢走的手拿包内有人民币490元、步步高牌X7plus手机一部、银行卡及身份证等物品。经祥云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李某被抢夺的步步高牌X7plus手机及古驰牌手包总价值为人民币5000元。2、2016年12月18日10时左右,杨德平在祥云县祥城镇城南回味思饭店西侧通往城南家具城的巷道内步行尾随王某1,抢夺王某1的一个手拿包,王某1被抢走的手拿包内有人民币3000元、银行卡及身份证等物品。经祥云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王某1被抢夺的手包价值为人民币10元。3、2016年12月29日18时左右,杨德平驾驶摩托车搭载李红江,在祥云县祥城镇城南宏发街东延长段抢夺王某2的一个手包后逃跑,王某2被抢走的手包内有人民币360元、金立牌GN9006直板智能手机一部和钥匙等物品。经祥云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王某2被抢夺的金立手机及手包价值为人民币1290元。4、2017年1月3日19时左右,杨德平驾驶摩托车搭载李红江,在祥云县祥城镇城西兴园路中部抢夺汪某的一个手包后逃跑,汪某被抢走的手拿包内有人民币90元、联想手机一部及挂锁等物品。经祥云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汪某被抢夺的联想牌手机及手包价值为人民币22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正、侧面照片;受、立案文书;强制措施文书;户口证明、释放通知、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物证照片、查找记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前科判决书;二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李某、王某1、王某2、汪某的陈述;证人张某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德平、李红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合谋后,乘他人不备,抢夺财物。其中,被告人杨德平抢夺财物的价值共计人民币10470元,被告人李红江抢夺财物的价值共计人民币7460元,均属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物所有权,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应分别处罚,根据二被告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地位,不宜区分主、从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德平、李红江犯抢夺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确认。二被告人均因犯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且均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德平系第三次犯罪,被告人杨德平、李红江均系吸毒人员,且系为吸食毒品而进行抢夺,在量刑时应对该情节酌情予以考虑。公诉机关对二被告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尚未追回的被抢夺财物应当继续予以追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德平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5日起至2019年9月4日止)。二、被告人李红江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5日起至2019年3月4日止)。三、尚未追回的被抢夺财物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吴建荣人民陪审员  钟龙芝人民陪审员  罗丽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胡玥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