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2执异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异议人宁兆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兆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2执异7号异议人宁兆宏,男,1969年7月6日生,汉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本院在执行建华建材(山西)有限公司与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宁兆文、宁兆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宁兆宏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宁兆宏撤回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闫广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宏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