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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2执异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异议人宁兆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兆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2执异7号异议人宁兆宏,男,1969年7月6日生,汉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本院在执行建华建材(山西)有限公司与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宁兆文、宁兆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宁兆宏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宁兆宏撤回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闫广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宏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