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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9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李坤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坤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029刑初75号公诉机关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坤,男,1970年10月3日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司机,住安徽省临泉县。2017年3月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抚州市东乡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抚州市东乡区看守所。辩护人樊明全,浙江乾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7〕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坤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危定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坤及其辩护人樊明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2日6时25分许,被告人李坤驾驶K37388重型货车沿抚州市东乡区迎宾大道由西往东行驶,途经抚州市东乡区迎宾大道“凯旋大酒店”门口路段时,遇前方从道路南侧向北侧横过道路的二轮自行车(由被害人乐某骑行)时,采取避让措施不及,以致K37388重型货车前中网格栅及保险扛外壳与自行车及人体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李坤在事故现场等待民警到来。经抚州市东乡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李坤应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提供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李坤驾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之情节。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李坤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被告人李坤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护人樊明全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在本案中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被告人具有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当庭认罪、受害人也有一定责任和无前科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3、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2日6时25分许,被告人李坤驾驶K37388重型货车沿抚州市东乡区迎宾大道由西往东行驶,途经抚州市东乡区迎宾大道“凯旋大酒店”门口路段时,遇前方从道路南侧向北侧横过道路的二轮自行车(由被害人乐某骑行)时,采取避让措施不及,以致K37388重型货车前中网格栅及保险扛外壳与自行车及人体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李坤在事故现场等待民警到来。经抚州市东乡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李坤应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负次要责任。另查,事发后被告人车辆投保的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章某1、吴某款人民币205000元,被告人支付丧葬费人民币30000元。被害人亲属就其余赔偿向本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李坤犯罪时系成年人。(2)到案情况说明证实,2017年2月22日6时25分许,李坤驾驶皖K×××××重型仓栅式货车沿东乡区迎宾大道由西往东行驶,途经东乡区迎宾大道“凯旋大酒店”门口路段时,与前方从道路南侧向北侧横过道路的二轮自行车(由乐某骑行)发生碰撞,造成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者李坤在事故现场等待民警到来。(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东公交认字[2017]第11号)证实,当事人李坤应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乐某应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4)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李坤,准驾车型B2,证号:,有效期至2017年4月6日;机动车皖K×××××,所有人李某,发动机号:51609410,检验有效期止2017年5月31日,保险终止期2017年6月8日。(5)机动车保险信息证实,肇事车辆投保了强制保险和保险限额十万元的商业保险。(6)涉案财物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和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实,皖K×××××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二轮自行车一辆及被告人机动车驾驶证被交警扣留和扣押。(7)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证实,办案民警抽取了被告人血样待送检。(8)江西博中司鉴中心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及照片(赣博中司鉴中心[2017]尸鉴字第S054号)证实,被害人系因道路交通事故致急性重度颅脑损伤死亡。(9)江西博中司鉴中心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鉴定意见书(赣博中司鉴中心[2017]东乡车鉴字第048号)及照片证实,①甲车皖K×××××重型仓栅式货车车前左侧锁检见痕迹,其遗留部位、高度及形态,符合该车在行驶中碰撞乙车及其人体形成。②甲车皖K×××××重型仓栅式货车左前车门下方脚踏梯底外侧见碰擦痕,左前轮胎壁见挤压痕与乙车二轮自行车前段所见痕迹,其部位及形态相吻合,符合甲车碰撞、碾压乙车前端形成。(10)江西博中司法鉴定中心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性能检测鉴定意见书(赣博中司鉴中心[2017]东乡车鉴字第049号)及照片证实,皖K×××××重型仓栅式货车经检测:全车各部件、装置齐全有效,其技术性能均符合国家标准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相关规定。(11)江西博中司鉴中心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书(赣博中司鉴中心[2017]乙醇字第J500号)证实,送检李坤的静脉血中未检出酒精成分。(12)鉴定人资格证书、资质认定证书、司法鉴定许可证证实,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具有鉴定资质。(13)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及民事诉状证实,被害人亲属得到保险公司赔偿款人民币205000元。其余损失赔偿已提起民事诉讼。(14)证人满某证言证实,2017年2月21日晚上7、8点左右,我老公驾驶皖K×××××重型仓栅式货车装载8吨左右树苗从湖南省郴州市出发去浙江省杭州市,到第二天早上凌晨4、5点左右,当时天还没亮,我就想再睡一会。在车行驶的过程中,突然老公驾驶的货车刹车,然后我就醒了,我还说了一句“怎么搞的”,当时我老公就叫我赶快打120。之后我和我老公分别从主副驾驶位走下来,看见我们货车前方躺了一个人,当时我第一时间走到伤者旁边,看见是一个女的躺在道路上,头部位置流了一部分血在道路上。我往货车方向看了一下,一辆自行车压在我们货车左前轮位置,伤者没有动,我害怕也不敢看。然后我就从伤者位置走到我老公身边,当时我老公一直在打电话催交警人员和120赶紧过来,我就叫旁边的人帮忙打120电话。之后我们就打了一个老乡的电话通知他过来,说出交通事故了。没过多久120急救人员就赶到事故现场,我就跟急救人员到伤者位置,待急救人员救治了一段时间后,医务人员就驾驶救护车离开现场,当时伤者没有在救护车上,我认为伤者已经死了。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的。(15)证人周某证言证实,我是一名环卫工人,负责扫东乡县火车站附近的马路,大概6点左右,我扫到火车站出口路段,看见一个女的骑二轮自行车从火车站出口前方花坛右侧人行道横过马路到对面,在她即将骑到道路中心线时,自行车前方来了一辆车,车速十分快。当时我就听到“砰”的一声,紧接着就听到车子紧急刹车声,刹车后我看见一辆货车,自行车前轮被压在货车左前轮前面,人躺在货车前面大概1米左右的位置,我看见那个女的颤了一下,之后就不会动了。伤者脸朝上,头朝火车站方向,脚朝凯旋大酒店方向。那女的头部一直在流血,道路上也流了一部分血,之后越积越多。我还看见货车驾驶员从车内走出来并在打电话,我走到伤者旁边,我当时说了一句“也开慢点,开那么快干嘛”,货车副驾驶位子上的女的好像是说要赶货。大概30分钟左右救护车就赶到事故现场,待医务人员做了10几分钟的救治后,医生说人已经死亡了。之后大概过了10分钟左右交警人员也赶到事发现场了。(16)证人章某1证言证实,事发当天上午6点40分左右我接到我儿子电话后,我就告诉我亲戚美金被车撞死了,紧接着我就骑二轮摩托车从东乡区何坊石场往事发现场。大概7点左右我赶到事发现场,当时就看到我老婆躺在道路上,身边流了好多了血。我老婆乐某正前方2米位置有一辆绿色货车,货车下面有一辆自行车,自行车前轮被压在货车左前轮下面,货车左前轮附近位置有我婆婆一只鞋子,靠近人边上有一块货车碎片。当时路况较好,车辆不是很多。(17)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和现场照片证实,事故发生在抚州市东乡区迎宾大道“凯旋大酒店”门口路段及事故现场概貌。(18)被告人李坤的供述与辩解:2017年2月21日下午5、6点,我驾驶皖K×××××重型仓栅式货车从湖南资兴市出发准备去浙江省杭州市,2月22日早上,我驾车行驶在东乡县迎宾大道“火车站”路段时,当时我沿迎宾大道由西往东一直往前行驶,在道路右侧有一辆二轮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当时我们行驶距离很近,二轮自行车突然就向右拐横过马路,看到这种情况我就刹车不及,我驾驶的车辆就撞到了二轮自行车,并压着自行车往前推挤了一段距离,造成二轮自行车驾驶员倒地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我将车辆停下来,就拨打了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打完电话之后,我就在现场等待,过了一会医院的急救车就来了,在现场进行施救,在急救的过程中,交警也赶到现场了。之后我就跟交警说是我驾驶的车辆,医生在现场抢救了一会,就宣布伤者已经死亡了。整个事故的经过就是这样的。4月22日凌晨4点多的时候,我驾驶车辆行驶在抚州市一菜市场门口因为堵车停在那半个多小时,我车辆装了北斗星系统,车辆行驶四个小时,系统就会提醒休息。当我驾车行驶在东乡县迎宾大道“火车站”路段时,看见前方右侧一绿化带出来一个女的骑二轮自行车,我当时行驶在自己的道上,没想到对方会过来,我们不是在同一道上,所以就没有提前减速,到后来对方过来就已经来不及了,车辆就撞上去了。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坤驾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坤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李坤肇事后,在现场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赔偿了丧葬费三万元,并配合保险公司赔偿了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被告人当庭认罪、没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与以上情节相关的辩护意见,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关于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被告人驾驶车辆肇事致一人当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且被害人的损失没有全部赔偿到位,不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辩护人该辩护意见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坤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18年5月3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任国人民陪审员  汤满堂人民陪审员  刘奇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艾乐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