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行申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王庆隆审判监督行政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7)京行申503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庆隆,男,1945年3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梁淑芳,女,194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暴峪泉村**号。申请再审人王庆隆因行政答复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行终86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本案中,王庆隆要求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委)归还其原有的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但在案证据显示,该宗宅基地使用权原登记在王长平名下,王庆隆提交的证据亦无法证明王长平持有的宅基地使用权证系由王庆隆变更而来。在此情形下,原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告知王庆隆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上述规定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办理登记并无不当。王庆隆提出的归还其原有的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驳回王庆隆的诉讼请求正确,王庆隆申请再审的诉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王庆隆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