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83执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罗德才责令退赔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德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3执613号移送执行机关:邛崃市人民法院,住所地:邛崃市司马大道288号。法定代表人:王湛,院长。被执行人:罗德才,男,198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183刑初5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执行,追缴被执行人罗德才违法所得14403元并退赔被害人。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罗德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执行完毕条件,应当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183刑初55号刑事判决中对追缴被执行人罗德才违法所得14403元并退赔被害人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黄武人民陪审员  梁平人民陪审员  曹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