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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5执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余运东杨建英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余运东,杨建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5执467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园路15号,组织机构代码00930404-3。法定代表人黄伟,该委主任。被执行人余运东,男,1981年1月15日出生,户籍登记地重庆市长寿区。被执行人杨建英,女,1981年9月19日出生,户籍登记地重庆市长寿区。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余运东,杨建英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6)渝0115行审172号行政非诉行政执行裁定:长寿区卫生计生征字(2015)13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余运东、杨建英逾期未履行该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土地等信息进行了查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财产调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主动缴纳了1万元社会抚养费。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财产调查,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5执46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对尚未执行的社会抚养费34500元,申请执行人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甘元利审 判 员  屈 刚代理审判员  李国库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曾治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