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3执恢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天津飞龙勤和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河北兴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津0113执恢417号申请执行人:天津飞龙勤和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北兴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天津飞龙勤和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兴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辰民初字第219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本院(2007)辰民初字第219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特此通知审判员 闻 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爱云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