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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8民督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林家忠与欧光厚民间借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家忠,欧光厚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8民督24号申请人:林家忠,男,196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被申请人:欧光厚,男,196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申请人林家忠与被申请人欧光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欧光厚给付借款本金5万元,支付前期利息2.4万元,并从2017年6月17日起至偿还清之日止,以5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即月利息1000元)支付利息。同时要求被申请人欧光厚承担支付令申请费500元。本院经审查立案后,于2017年7月5日向被申请人欧光厚发出了(2017)湘0528民督24号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欧光厚自收到该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林家忠借款本金5万元,支付前期利息2.4万元,并从2017年6月17日起至偿还清之日止,以5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即月利息1000元)支付利息,同时承担该支付令申请费500元。被申请人欧光厚收到前述支付令后未在指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湘0528民督24号支付令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林家忠可持前述支付令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唐小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陈南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