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3民初1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郭定雄与刘岩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定雄,刘岩贵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3民初1978号原告:郭定雄,男,回族,1979年4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必良,福建致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婷玲,福建致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岩贵,男,汉族,1977年1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定雄与被告刘岩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定雄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郭定雄以双方当事人拟庭外进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定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500元,减半收取4250元,由郭定雄负担。审 判 长 张丽娥代理审判员 郑锦芬人民陪审员 王少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雅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