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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3民初1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郭定雄与刘岩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定雄,刘岩贵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3民初1978号原告:郭定雄,男,回族,1979年4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必良,福建致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婷玲,福建致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岩贵,男,汉族,1977年1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定雄与被告刘岩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定雄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郭定雄以双方当事人拟庭外进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定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500元,减半收取4250元,由郭定雄负担。审 判 长  张丽娥代理审判员  郑锦芬人民陪审员  王少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雅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