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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执恢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青岛平度惠民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徐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平度惠民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徐强,李淑敏,刘明玉,戴玉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恢387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平度惠民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人民路***号。法定代表人张金龙,董事长。被执行人徐强,男,1979年2月10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执行人李淑敏,女,1977年12月12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刘明玉,女,1966年3月23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开发区。被执行人戴玉斋,男,1965年4月3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青岛平度惠民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强、李淑敏、刘明玉、戴玉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商初字第17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7月20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商初字第17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费801元,由被执行人刘明玉、徐强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尚丰文审判员  张彦教审判员  李培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顺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