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民初13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白鸥与曹亮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鸥,曹亮,深圳市恒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13882号原告白鸥,男,汉族,1987年11月3日出生,身份住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黄乐乐,广东金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亮,女,汉族,1981年1月30日出生,身份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第三人深圳市恒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上步北路东八卦二路南城市主场公寓裙楼103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603780P。法定代表人徐伟。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白鸥诉被告曹亮、第三人深圳市恒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理费145元(已由原告预交),因撤诉结案而由本院收取的7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 颂人民陪审员 杨 海 涛人民陪审员 叶 钧 如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俞婷婷(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