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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22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潘强、丁满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强,丁满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2执108号申请执行人潘强,男,汉族,江西省万载县人,私营业主,住万载县。被执行人丁满园,男,汉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强与被执行人丁满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依法向被执行人丁满园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潘强偿还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94412元、案件受理费4828元;支付执行费318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丁满园的银行存款222429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炜审判员 黄乃军审判员 汪功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易家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