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82民初1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纪曰利与被告禹城鼎鑫置业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曰利,禹城鼎鑫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2民初1910号原告:纪曰利,男,196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平原县。被告:禹城鼎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城市。法定代表人:梁子云,系该公司经理。原告纪曰利与被告禹城鼎鑫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纪曰利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纪曰利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87元,由纪曰利负担。审判员  孙孝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