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7401执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娜与被执行人杜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娜,杜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辽河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7401执349号申请执行人:郑娜,女,198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辽河油田恒泰利加油站工人,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被执行人:杜刚,男,197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公司辽河物探分公司工人,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娜与被执行人杜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杜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杜刚履行(2017)辽7401民初113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杜刚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杜刚有住房公积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杜刚的住房公积金446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玉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邓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