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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民终5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曲华松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曲华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民终5840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曲华松,女,1964年4月5日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上诉人曲华松不服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17)辽0204民初37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曲华松上诉称,(2015)沙民初字第2795号判决确有错误,漏项未审,适用法律错误,证据不确凿。(2016)辽02民终4466号裁定”撤诉”违法,请求撤销该裁定,裁定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提起诉讼的事项系裁判生效后的再次起诉,与前诉的当事人、诉讼标的相同,且诉讼请求实质上是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原审法院以构成重复起诉裁定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于晓梅审 判 员  邹 岩代理审判员  宋凤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玉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