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5民初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大庆市富荣玻璃容器有限公司诉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贝尔制酒厂、张庆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市富荣玻璃容器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贝尔制酒厂,张庆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605民初798号原告:大庆市富荣玻璃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铁人生态园区。法定代表人:化彬,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德忠,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贝尔制酒厂,住所地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奋斗镇友好村养基地。法定代表人:张庆伟,该厂厂长。被告:张庆伟,男,45岁,住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原告大庆市富荣玻璃容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贝尔制酒厂、张庆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庆市富荣玻璃容器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德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贝尔制酒厂、张庆伟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大庆市富荣玻璃容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0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25日,被告从原告处购买酒瓶,原告已将酒瓶交付被告,截止目前共欠货款20万元,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据一张,此款经原告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贝尔制酒厂、张庆伟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供证据亦未提出质证意见。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生产玻璃容器企业,被告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贝尔制酒厂是制酒厂,双方之间一直存在买卖关系,至2015年9月25日,被告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贝尔制酒厂尚欠原告价值20万元的玻璃瓶,并于2015年9月25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据一份,该欠据中载明“因近期资金不足,今欠大庆市富荣玻璃容器有限公司玻璃瓶款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以此为证”,被告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贝尔制酒厂在欠款单位处盖章,张庆伟在欠款人处签名。此款经原告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裁决。本院认为,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庭审调查确定的事实,能够认定被告赊购原告价值20万元玻璃瓶未付款,原告与被告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贝尔制酒厂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原告要求其给付20万元玻璃瓶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张庆伟在“欠款人”处签名,视为其同意作为共同还款人偿还欠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张庆伟给付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损失,原告主张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2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逾期罚息。因双方之间的欠据没有约定给付时间,所以原告可以随时主张,但是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在起诉之前主张过权利,故本院支持其起诉后即2017年4月28日计算逾期损失。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贝尔制酒厂、张庆伟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大庆市富荣玻璃容器有限公司货款20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8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贝尔制酒厂、张庆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庞春艳人民陪审员 王秀波人民陪审员 王 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王冬雷书 记 员 李雪松附: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