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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3民初2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永清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周继增、杨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清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周继增,杨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3民初2035号原告:永清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会昌街169号。法定代表人:马国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益良,永清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周继增,男,195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永清县人,现住本村。被告:杨金,男,195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永清县人,现住本村。原告永清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继增、杨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永清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永清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清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永清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姜海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缑明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