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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02执13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章贡支行与刘立明、魏谦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章贡支行,刘立明,魏谦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02执13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章贡支行。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负责人:赖小发,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刘立明,男,1965年4月6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被执行人魏谦,女,1977年8月17日生,汉族,住赣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702民特1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委托赣州正信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刘立明、魏谦共同所有的位于赣州市章贡区XXXX室。2017年6月9日,买受人刘某某以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赣州市章贡区XXXX室的不动产权及土地使用权归买受人刘某某所有。上述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刘某某可持本裁定到相关产权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海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