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民初2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郭建庆与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供水公司、胜利石油管理局供水公司河口分公司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建庆,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供水公司,胜利石油管理局供水公司河口分公司,张佃江,刘炯实
案由
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2民初2844号原告:郭建庆,男,1991年9月7日出生,汉族,河口区六合街道办事处后毕村人,现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连合,山东盾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供水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号。法定代表人:燕峒胜,董事长。被告:胜利石油管理局供水公司河口分公司。住所地:河口区孤滨路(河口首站东300米路北)。法定代表人:张元春,经理。被告:张佃江,男,197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胜利石油管理局供水公司河口分公司职工,住河口区。被告:刘炯实,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胜利石油管理局供水公司河口分公司职工,住河口区。原告郭建庆与被告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供水公司、胜利石油管理局供水公司河口分公司、张佃江、刘炯实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4日作出(2017)鲁0503民初620号民事裁定书,将案件移送至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处理。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向原告郭建庆邮寄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告知其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原告郭建庆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的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高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明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