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02执恢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秦雯与马江红、李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雯,马江红,李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502执恢143号申请执行人:秦雯。被执行人:马江红。被执行人:李阳。本院在执行秦雯与马江红、李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划拨3232.69元,剩余借款本金68767.31元及逾期利息(自2016年3月18日至借款付清时止,年利率6%计算),案件受理费1800元,因被执行人马江红、李阳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秦雯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502执恢1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中秋审判员 陈 刚审判员 吴全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莉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