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4民初4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马水凤与钱贤林、张桂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水凤,钱贤林,张桂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4民初4325号原告马水凤,女,汉族,1944年10月6日出生,住杭州市江干区。委托代理人王红良,浙江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钱贤林,男,汉族,1947年1月7日出生,住杭州市上城区。被告张桂娣,女,汉族,1950年7月1日出生,住杭州市上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水凤诉被告钱贤林、张桂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水凤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水凤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马水凤负担。审判员 赵桂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