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04民初4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马水凤与钱贤林、张桂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水凤,钱贤林,张桂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4民初4325号原告马水凤,女,汉族,1944年10月6日出生,住杭州市江干区。委托代理人王红良,浙江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钱贤林,男,汉族,1947年1月7日出生,住杭州市上城区。被告张桂娣,女,汉族,1950年7月1日出生,住杭州市上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水凤诉被告钱贤林、张桂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水凤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水凤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马水凤负担。审判员  赵桂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