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终8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何俊宇与绿地集团西安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俊宇,绿地集团西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80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俊宇。法定代理人:何某。法定代理人:巩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权峰,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候智成,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绿地集团西安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巨少帅,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何俊宇、上诉人绿地集团西安置业有限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3民初2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俊宇于2017年7月12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上诉人绿地集团西安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何俊宇、上诉人绿地集团西安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俊宇、上诉人绿地集团西安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8582元(其中何俊宇预交6100元,绿地集团西安置业有限公司预交42482元),减半收取为24291元,由上诉人何俊宇负担3050元,上诉人绿地集团西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1241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雪晴审 判 员 何 强代理审判员 姬 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潘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