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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11民初7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海兵与陈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兵,陈斌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7488号原告:刘海兵,男,197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被告:陈斌,女,197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兵诉被告陈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刘海兵于2017年0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海兵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海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20元,减半收取196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360元,由原告刘海兵负担。审判员  杨天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 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