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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执77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南县支行、杜中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南县支行,杜中成,屈太花,刘雷,郭彩云,王立峰,李萍,张庆宽,郭夫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77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南县支行。住所地:山东省沂南县人民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116877216XK。被执行人:杜中成,男,197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被执行人:屈太花,女,197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被执行人:刘雷,男,198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被执行人:郭彩云,女,197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被执行人:王立峰,男,198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被执行人:李萍,女,198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被执行人:张庆宽,男,1982年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被执行人:郭夫香,女,198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南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杜中成、屈太花、张庆宽、郭夫香、王立峰、李萍、刘雷、郭彩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231民初9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杜中成、屈太花、张庆宽、郭夫香、王立峰、李萍、刘雷、郭彩云借款合同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申请执行标的总额50000元,待被执行人出现或恢复执行能力后,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沂南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孝杰审判员  王淑广审判员  王恩厂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