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6民初5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滕德波与柴忠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德波,柴忠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6民初5099号原告:滕德波,男,199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被告:柴忠林,男,196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滕德波诉被告柴忠林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滕德波负担。审 判 员 黄国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郑 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