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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6民初5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滕德波与柴忠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德波,柴忠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6民初5099号原告:滕德波,男,199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被告:柴忠林,男,196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滕德波诉被告柴忠林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滕德波负担。审 判 员 黄国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郑 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