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9执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万某某与刘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637号申请执行人:万某某,女,汉族,住旬邑县底庙镇,村民。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住旬邑县底庙镇,村民。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万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完全履行了法律义务,执行费50元已由被执行人承担;案件标的物拖拉机一辆、旋耕机两台、播种机一台、四轮机一辆、农药机一台,申请执行人已全部领取,本案完全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9民初8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凯锋审 判 员 李小勇人民陪审员 樊金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吕明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