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3执9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苏涛、广西瑞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涛,广西瑞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3执9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涛,男,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兴业县。被执行人广西瑞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南宁市高新区科园大道。法定代表人莫凤群。本院于2017年4月6日作出(2017)桂0103执989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广西瑞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现因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广西瑞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阳鹏善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 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