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4民初1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黄志军与被告郭伟、任洋海、杨蒙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志军,郭伟,任洋海,杨蒙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4民初1040号原告:黄志军,男,1984年2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祁瑞娜,女,198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郭伟,男,198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任洋海,男,198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杨蒙蒙,女,198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系郭伟妻子。原告黄志军与被告郭伟、任洋海、杨蒙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志军以与被告私下协商为由,申请本案中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黄志军与被告私下协商,故本案应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原荣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