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3执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文秀与被申请执行人谷昭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文秀,谷昭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3执993号申请执行人孙文秀。被执行人谷昭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02民终39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谷昭明银行存款4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文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大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