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4民特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洪玉玲、吴勇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洪玉玲,吴勇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4民特133号申请人:洪玉玲,女,1983年12月0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申请人:吴勇,男,1990年07月0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于2017年07月2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洪玉玲、吴勇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洪玉玲、吴勇因琐事发生纠纷,于2017年07月03日经庐江县公安局矾山派出所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洪玉玲赔偿吴勇500元;二、吴勇三轮车损坏,洪玉玲车前大盖划痕修理费互用抵消,不再追究对方责任;三、洪玉玲丈夫张发雨向吴勇赔礼道歉;四、此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双方不得追究对方任何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洪玉玲、吴勇于2017年07月03日经庐江县公安局矾山派出所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杨纯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姚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