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24执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丰县支行、黄元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丰县支行,黄元旦,卢春香,黄才星,卢保秀,黄志明,黎子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4执56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丰县支行,住所地:宜丰县站前路8号。法定代表人:周鑫,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黄元旦,男,1966年1月1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被执行人:卢春香(系黄元旦之妻),女,196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被执行人:黄才星,男,197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被执行人:卢保秀(系黄才星之妻),女,1981年1月2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被执行人:黄志明,男,1966年10月20日出生,宜丰县人,住宜丰县。被执行人:黎子英(系黄志明之妻),女,196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丰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黄元旦、黄志明、黎子英、卢春香、黄才星、卢保秀(2016)赣0924民初662号民事判决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6.7853万元。被执行人黄元旦、黄志明、黎子英、卢春香、黄才星、卢保秀未履行,且长期在外,难以联系。本院经过查询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信息等,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暂不宜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2016)赣0924民初6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或提供其它有效财产线索,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 伟审 判 员 罗献忠代理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至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