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21执4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黄家财与张帮处、蓝秀绿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家财,张帮处,蓝秀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821执416-1号申请执行人黄家财,男,195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被执行人张帮处,男,197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被执行人蓝秀绿,女,197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本院在执行黄家财与张帮处、蓝秀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帮处、蓝秀绿欠申请执行人黄家财借款本金235000元及利息(利息另计,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受理费4876元,由被执行人张帮处、蓝秀绿分期偿还,从2017年7月起每年偿还30000元,每年分两期偿还,即每年的6月30日前、12月30日前分别偿还15000元,直至还清为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按上述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伟集审判员 李启初审判员 李汝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兴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