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2执2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朝瑞与被执行人谢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朝瑞,谢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2执2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朝瑞,男,1994年5月1日生,汉族,大专文化,河津市城区办吴家关村人,现住本村。被执行人谢云,女,1980年7月20日生,汉族,山西省河津市城区办事处吴家关村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朝瑞与被执行人谢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将被执行人谢云的工资予以轮候冻结,且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茂 玉审判员 赵东明审判员杨春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柴 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