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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24执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薄桂艳与被执行人孙大海与佟立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薄桂艳,孙大海,佟立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24执281号申请执行人薄桂艳,女,汉族。1962年9月16日出生,个体,住址辽宁省法库县五台子乡。被执行人孙大海,男,汉族,1963年10月30日出生,个体,住所地辽宁省法库县法库镇。被执行人佟立影,女,满族,1963年11月29日出生,个体,住所地辽宁省法库县法库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库县人民法院(2016)辽0124民初1945号民事判决书,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已经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薄桂艳与被执行人孙大海与佟立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孙大海与佟立影在法库县法库镇河南街13-4-4077号(东15号)、法库县法库镇吉祥街13-6-1906号(2-102)、法库县法库镇河南街1389号(3-1-4)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佟立影在法库县法库镇河南街13-4-4077号(东15号)建筑面积38.98平方米、法库县法库镇吉祥街13-6-1906号(2-102)建筑面积28.5平方米的房屋,查封被执行人孙大海与佟立影共有的位于法库县法库镇河南街1389号(3-1-4)建筑面积76平方米的房屋;被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更所有权人,如需转移、变更须经法院同意并保留价款交给法院二、查封期限三年(自2017年7月24日至2020年7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百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志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