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91执2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5
案件名称
王胜全、王建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胜全,王建明,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厂湖镇九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91执253-1号申请执行人:王胜全,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王建明,男,汉族。被执行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厂湖镇九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沂高新区马厂湖镇九庄村274号。法定代表人:李庆功,村主任。申请执行人王胜全、王建明与被执行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厂湖镇九庄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作出的(2016)鲁1391执25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厂湖镇九庄村村民委员会所有的在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厂湖镇农村经营管理服务站名下的银行存款23840元,现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厂湖镇九庄村村民委员会所有的在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厂湖镇农村经营管理服务站名下的银行存款23840元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何宗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弈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