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03执异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刘世根、郑忠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世根,郑忠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03执异22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刘世根,男,194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申请执行人郑忠社,男,195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忠社与被执行人刘世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世根认为申请执行人超过期限申请执行,故对本院立案执行(2001)普民初字第2155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停止对该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审查,并于2017年月24日公开听证,异议人刘世根、申请执行人郑忠社到庭参加听证。本案执行听证过程中,异议人郑忠社当庭表示愿意归还借款,向本院提出口头申请,请求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执行异议是当事人、异议人享有的权利,现异议人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系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刘世根撤回异议。审 判 长 童 憬代理审判员 齐培君代理审判员 於昭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钱笑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