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2执1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郑浩强、山橡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浩强,山橡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隋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129-1号申请执行人郑浩强,男,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山橡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寿光滨海(羊口)高新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隋少华,男,汉族,住寿光市。申请执行人郑浩强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山橡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隋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375000元,执行费361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并执行完毕。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212民初385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朱 强审判员 王思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开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