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02执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李国平与贵州省毕节乌蒙山医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平,贵州省毕节乌蒙山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02执998号申请执行人:李国平、男,197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被执行人:贵州省毕节乌蒙山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毕节经济开发区小坝大道。法定代表人:卢文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7)黔0502民终63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李国平申请执行贵州省毕节乌蒙山医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贵州省毕节乌蒙山医药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贵州省毕节奢香支行有银行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贵州省毕节乌蒙山医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叁万陆仟柒佰捌拾玖元叁角伍分(36789.35)元至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勇审判员 本清福审判员 马关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饶 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