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81民初2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李宗俊与曲阜市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曲阜市我爱我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宗俊,曲阜市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曲阜市我爱我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韩珂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1民初2011号原告:李宗俊,男,197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金鹿,山东泗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曲阜市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曲阜市我爱我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被告:韩珂,男,198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粱山县。原告李宗俊与被告曲阜市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曲阜市我爱我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韩珂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经审查,被告曲阜市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存在,原告所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为山东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起诉被告曲阜市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宗俊的起诉。案件受理预收费3905元,退回给原告李宗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孔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