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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8执2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北京华德华美科技有限公司、河北燕青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华德华美科技有限公司,河北燕青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28执2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北京华德华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政府大街2号。法定代表人:刘献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峰,河北驰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河北燕青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道228号。法定代表人:陈燕超,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志旺,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华德华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燕青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河北燕青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421723.5元扣划至本院指定账户内。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宝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甘连均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冀1028执28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北京华德华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政府大街2号,。法定代表人:刘献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峰,河北驰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河北燕青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道228号。法定代表人:陈燕超,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志旺,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翔宇家园10栋3单元301室,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华德华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燕青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办案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河北燕青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0000元和被执行人在大厂回族自治县教育局到期债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张宝云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甘连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