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3民初21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胜利支行与谢文尚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胜利支行,谢文尚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3民初2103-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胜利支行,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胜利路90号全幢、储蓄所。负责人:刘海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宗、欧阳敏怡,均系广东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文尚,男,197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台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胜利支行诉被告谢文尚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胜利支行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胜利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37元,减半收取318.5元,保全费355元,合共诉讼费用673.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胜利支行负责交纳。审 判 长 陈 钧人民陪审员 刘驾涛人民陪审员 李建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XX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