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1民初4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臧某与谢某1、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某,谢某1,张某,谢某2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4062号原告:臧某,男,汉族,1993年11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代理人:杨林,涡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谢某1,男,汉族,1968年5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张某,女,汉族,1964年9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谢某2,女,汉族,1991年2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臧某诉谢某1、张某、谢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臧某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臧某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臧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雪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