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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02民催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郑州国信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州国信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502民催4号申请人:郑州国信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苟堂镇九龙咀村。法定代表人:刘晓冰,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巴振纲,该公司工作人员。申请人郑州国信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5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郑州国信新材料有限公司持有的票面金额为5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郑州国信新材料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郑州国信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金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朱燕书 记 员 梁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