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3民初1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安徽采林间食品有限公司与芜湖市长久食品批发部、郑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采林间食品有限公司,芜湖市长久食品批发部,郑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3民初1957号原告:安徽采林间食品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城城关镇沈家山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3943997388。法定代表人:梅方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萍萍,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胜,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芜湖市长久食品批发部,经营场所安徽省芜湖市商品交易博览城B03-103号,注册号340203600090186。经营者:郑芳。被告:郑芳,女,197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镜湖区。原告安徽采林间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市长久食品批发部、郑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芜湖市长久食品批发部、郑芳起诉后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汪光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冉附适用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