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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3民初1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安徽采林间食品有限公司与芜湖市长久食品批发部、郑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采林间食品有限公司,芜湖市长久食品批发部,郑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3民初1957号原告:安徽采林间食品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城城关镇沈家山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3943997388。法定代表人:梅方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萍萍,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胜,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芜湖市长久食品批发部,经营场所安徽省芜湖市商品交易博览城B03-103号,注册号340203600090186。经营者:郑芳。被告:郑芳,女,197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镜湖区。原告安徽采林间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市长久食品批发部、郑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芜湖市长久食品批发部、郑芳起诉后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汪光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冉附适用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