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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执20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翟克彬申请执行肖士安、李梅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克彬,肖士安,李梅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20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翟克彬,男,汉族,1975年7月31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执行人肖士安,男,汉族,1971年3月12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李梅霞,女,汉族,1971年2月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翟克彬申请执行肖士安、李梅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执字第53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肖士安、李梅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翟克彬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委托河南省豫建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肖士安名下位于金水区晨旭路5号4号楼1单元6层10号房产进行了评估,确定评估价格为205.76万元。后本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了拍卖,2017年7月7日,竞买人王昕以1965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房屋并已支付对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肖士安名下位于金水区晨旭路5号4号楼1单元6层10号房产的查封。二、前项所述房产解除查封后所有权及其他相应从权利归买受人王昕所有;三、买受人王昕可持本裁定书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智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