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1行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朱照义与许昌市东城区综合执法局、许昌市国土资源局东城区分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照义,许昌市东城区综合执法局,许昌市国土资源局东城区分局,许昌市城乡规划局东城区分局,许昌市东城区天宝路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081行初36号原告朱照义,男,生于1956年10月16日,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被告许昌市东城区综合执法局。法定代表人周俊民,该局局长。被告许昌市国土资源局东城区分局。法定代表人吴新峰,该分局局长。被告许昌市城乡规划局东城区分局。法定代表人王继红,该分局局长。被告许昌市东城区天宝路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许春平,该办事处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照义诉被告许昌市东城区综合执法局、许昌市国土资源局东城区分局、许昌市城乡规划局东城区分局、许昌市东城区天宝路街道办事处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朱照义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照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照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照义承担。审 判 长 :连耀辉人民陪审员 :冀红斌人民陪审员 :沈彦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杜 一 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