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6民初10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厦门市陆兴行租赁有限公司与四川乾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市陆兴行租赁有限公司,四川乾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6民初10155号原告:厦门市陆兴行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厦门现代物流园区4C之三。法定代表人:周陆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斌,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四川乾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都蛟龙工业港双流园区岷江路世纪花园A区9号。法定代表人:何玉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厦门市陆兴行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乾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立案。厦门市陆兴行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厦门市陆兴行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市陆兴行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厦门市陆兴行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芳人民陪审员 杨振宇人民陪审员 杨红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彭媚媚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